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信息管理办法
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
信息披露及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基金会信息宣传工作,加强基金会信息宣传工作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基金会及各项目、各专项基金的发展服务,根据民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基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及各项目、各专项基金的信息宣传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秉承基金会宗旨,贴近基金会各项工作,服务基金会事业发展和公益品牌的建立,努力打造对外宣传的和谐氛围。
第四条 信息宣传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协调、服从全局、分级负责、规范程序、资源共享、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务求实效。
第五条 基金会的信息宣传工作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及各项目、各专项基金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二)基金会及各项目、各专项基金网站的建设;
(三)与各主要媒体建立长期信息沟通渠道;
(四)向民政部门、基金会理事会成员通报基金会秘书处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资源中心对信息宣传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下设信息工作组,各部门指定专人参加。
第二章 新闻发布会及新闻采访
第七条 凡对基金会工作和项目开展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活动,需及时向社会介绍的,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主要内容:
(一)基金会公布重大事项;
(二)各项目、各专项基金的启动仪式及主要公益活动;
(三)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程序:
(一)基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资源中心负责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二)各项目、各专项基金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前将拟定的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上报基金会,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 接受新闻采访的相关要求
(一)新闻发布会由基金会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负责介绍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二)日常媒体的新闻采访,须提前将采访媒体、采访提纲上报基金会,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门根据采访提纲提供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原则上,基金会不接受电话采访;
(四)原则上,基金会及各项目、各专项基金不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要求的除外。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网站为基金会整体工作对外宣传的唯一网站。信息宣传主要内容为:
(一)介绍基金会基本情况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二)对基金会及各项目、各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情况或进展进行发布;
(三)展示其他媒体或机构宣传介绍基金会相关活动或有关认证评价的材料;
(四)关注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现状。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部门(项目、专项基金)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申请在基金会主网站设立二级网页或二级域名网站。一般不允许设立独立域名网站,特殊情况需报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网站的日常管理
(一)根据工信部关于每个法人组织只能使用一个备案号的规定,由资源中心对基金会所有网站进行统一备案,统一管理;
(二)基金会各部门(项目、专项基金)均需指定专人作为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项目、专项基金)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通报等工作,由基金会信息工作组进行统一管理;
(三)网站相关成本由部门(项目、专项基金)自行负担;
(四)基金会所有网站必须迁入基金会指定服务器,由信息工作组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五)各部门(项目、专项基金)网站主要新闻,须经基金会信息工作组核定后在基金会网站主页新闻动态栏目中进行宣传;
(六)为提升网站管理水平,基金会将定期举办网站的评比。
第四章 媒体联系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优势,要与媒体建立良好协作关系,加强联系,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正确引导媒体对基金会各项工作开展全面、准确、客观的宣传报道,共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及各项目、各专项基金要整合媒体资源,形成固定的合作媒体及固定的媒体联络人。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及各项目、各专项基金通过其他媒体的宣传材料,需统一上报基金会,由资源中心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主要项目定期提交部门工作简报。
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源中心定期撰写基金会工作简报。
第十八条 基金会定期向理事、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寄送工作简报。
第十九条 每年年末审计后,向各主要捐赠人寄送审计报告和项目实施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民政部有关要求对每年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及各项目、各专项基金网站工作情况,计入项目年度考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资源中心制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