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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

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4-02-26 点击数:

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特制订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必要附件,与项目资助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立项阶段

第三条.  项目申请组织所提交项目建议书中应包含预算细目,预算细目应当:

(一)  包括用于项目实施的各种费用开支,应与活动相对应并详细填列。

(二)  明确体现用于项目实施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从基金会获得的资助应当区别于从其他来源获得的资助。

第四条.  签署《项目资助与合作协议》时,受款方应提供详细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名称、开户行和银行账号)供基金会保存。

第三章  实施阶段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受款方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项目预算进行修改,但应符合以下程序及原则:

(一) 如因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项目建议书的调整或客观需要,受款方可申请预算调整;

(二) 预算调整必须是针对尚未实施的项目活动或内容,基金会可基于项目监测和实施状况对项目预算的调整提出原则性建议;

(三) 预算调整应当参照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中的预算进行调整,项目建议书中单项的预算调整超过20%或者超过5,000元,必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基金会书面认可后方生效;

(四) 预算变更过程中,不得将原计划中用于项目活动的预算变更为项目管理费和人员费用。

第六条.  除首次付款外,基金会原则上应当根据受款方所提交上一阶段《项目实施进展报告》,进行财务检查:

(一) 财务检查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主管项目负责人予以协助;

(二) 财务检查应当依据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项目资助与合作协议、受款方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展报告》、项目财务支出明细;

(三) 财务检查方式为: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等前往受款方机构办公所在地,查阅基金会所资助项目的财务原始记账凭证等文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四) 根据财务检查的情况,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应当起草《财务检查报告》,对项目实施财务状况进行描述、分析和建议。《财务检查报告》经秘书长确认后发送受款方;

(五) 受款方应对基金会的《财务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及建议以书面方式进行回应,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对需解决的问题予以解决后,方可进行下阶段付款;

(六) 《财务检查报告》所提出意见或建议符合项目资助与合作协议中暂停或终止项目条件的,或受款方未能针对基金会财务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有效回应的,或合作双方未就此达成有效共识,基金会将暂停拨款。

第七条.  项目累计开支比例(项目开支额占累计已付款总额比例)达到90%及以上,受款方原则上可根据实施状况准备和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报告》。项目累计开支比例未达到90%,基金会应当暂缓项目财务检查及拨款程序。

第八条.  受款方应积极配合基金会所开展的财务检查程序,安排专门的项目及财务人员配合基金会财务检查工作,提交财务检查所需各项资料和票据。

第九条.  项目完成之后,应当依据项目资助与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项目财务清算。

 第四章 项目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条.  受款方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应参照项目建议书中的预算细目,依据项目实施实际进度计提,不得提前和超额计提,不鼓励延迟计提。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预算细目列明的费用可以在该项目列支,反之则不予列支。

第十二条.        受款方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依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其他适用的会计制度,对基金会资助的项目进行单独会计核算,有具备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及时、完整和准确地记载各项业务活动收支。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资金只能划入资助协议所附的银行账户,并从此账户支付。如需转划入其它账户,须由受款方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        受款方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受款方应分月妥善保存全部费用的原始票据,并在票据正面写明用途。如不能取得正式票据,须以文字说明费用用途,金额,并由收款方及受款方经办人签字确认。项目的所有费用均需受款方经办人、项目执行负责人及机构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向项目人员提供的劳务费,应登记造册,列明收款人所属机构、姓名、联系电话,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周期、以及所收金额等有关资料,由领款人亲自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 其它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除项目支持费用外,项目直接投入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 购买电脑、桌椅等用于办公或学习用途的硬件设备;

(二) 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各项支出;

(三) 非直接产生项目产出或达到项目目标的技术设备或设施;

(四) 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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