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维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有关信息公开规定,提升基金会公开透明运作水平,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接受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四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个人权益或隐私、知识产权,或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完整、及时”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业务范围、理事会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
(三)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四)募捐活动及接受捐赠信息。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变更事项。
(六)基金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理条件、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七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及日常项目进展,以月报方式于次月月底前于基金会公众号及官方网站公开;重大事项,应在两周内于基金会公众号及官方网站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八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项目应于所在平台定期更新项目进展,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或依照公募平台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结项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金会官方网站(www.shycs.org)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简章等)、大众媒体(公众号、网站、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涉及基金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或其他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并需接受公开咨询、质询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执行。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